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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李委、天伟、饶海燕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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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海燕,女,汉族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瑞雪,界首市光武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委预交1608元,田伟、饶海燕预交1608元,分别退还当事人。

审判长:张芳代理审判员:孙颖代理审判员:王来斌

书记员:刘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