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海燕,女,汉族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宫瑞雪,界首市光武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委预交1608元,田伟、饶海燕预交1608元,分别退还当事人。
审判长:张芳代理审判员:孙颖代理审判员:王来斌
书记员:刘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