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1

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尹洪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国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安徽阜阳市第一药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安徽阜阳市第一药业有限公司10300元,阜阳永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1050元。

审判长:魏晋代理审判员:郝华平代理审判员:孟乐群

书记员:马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