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0

郭甲、吴某某等与温岭市××街道下岸渚村村民委、温岭市××城东街道办事处等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台民终字第3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乙。上诉人吴某某、郭乙委托代理人郭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街道下岸渚村村民委

员会,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下岸渚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岭市××××路口。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郭甲、吴某某、郭乙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椒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

原审法院认为:三原告诉称的三间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管是报批所取得还是拆迁安置所取得,均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而三原告要求撤销建房用地申请表系三间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行政审批的程序之一,本案三被告基于法律授权或者法律义务对原告申请所做的审批是行政行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诉称非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范围。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甲、吴某某、郭乙的起诉。宣判后,郭甲、吴某某、郭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3年1月18日,上诉人郭甲与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偿还给上诉人复建地基三间,并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拆迁协议合法有效,从拆迁协议看出,甲方偿还给乙方地基三间而不是审批地基三间,而三被上诉人虚构一份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虚构上诉人家某成员为五人,其行为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三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支持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甲等起诉要求撤销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系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行政审批环节中的一个程序,其与三被上诉人审批等行为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晓明审判员:王文兴审判员:朱贤和

书记员:沈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