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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张荣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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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新,男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罗法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米其铸,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詹安军,男原审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广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09)颍民一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本院退还张荣新。

审判长:魏晋代理审判员:郝华平代理审判员:孟乐群

书记员:马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