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新,男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罗法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米其铸,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詹安军,男原审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广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09)颍民一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本院退还张荣新。
审判长:魏晋代理审判员:郝华平代理审判员:孟乐群
书记员:马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