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1

林爱珠、海丰县诗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爱珠,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丰县诗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日新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鑫,董事长。

本院认为,本案属《特约总经销合同》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提请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永杰审判员:王木想代理审判员:蔡永秀

书记员:谢观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