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兴市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祥生和家园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肖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兴市万中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银杏东路88号1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沈耀,董事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万中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中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德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万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将万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查明:品德公司与曹路章万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苏1283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判令万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品德公司3.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万中公司未履行,品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询到万中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权信息等,故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1283执319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万中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设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银杏东路88号11幢101室。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万中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万中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申请人品德公司对万中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万中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万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兴市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泰兴市万中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立审判员:陈建忠人民陪审员:周沁园法官助理:叶秋云
书记员:陈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