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东润路118号。被申请人:江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江平路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天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将天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天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财产,其名下有少量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对外有债权。天龙公司在本省涉及二十余件诉讼、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总标的额五千余万元。天龙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经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对江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波审判员:刘军人民陪审员:刘红建法官助理:叶秋云
书记员:陈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