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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合肥市龙辉置业有限公司与龚国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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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合肥市龙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老地税局1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文,经理。被告:龚国守,男,193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龚军,男,教师,住肥东县。系龚国守之子。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龙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龙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合肥市龙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百聪

书记员:干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