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昌文,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王超,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侯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昌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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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昌文,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王超,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侯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昌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