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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舒绪山与任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镇民初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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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舒绪山。委托代理人胡虚华,镇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永富。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绪山诉被告任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绪山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绪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有军代理审判员:赵永鑫代理审判员:冉道军

书记员:陈春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