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新元,男,汉族,51岁,襄阳市展览馆职工,住。原告朱迎春,女,汉族,48岁,系原告范新元之妻。住址同上。被告邹凌,女,33岁,汉族,系被告王军之妻。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彦,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35岁,汉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本院认为,原告范新元、朱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新元、朱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新元、朱迎春负担。
审判长:李红文审判员:杨庆琪审判员:樊成海
书记员:杨逢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