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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贺世君与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武侯民初字第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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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世君。委托代理人陈利高。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贺世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世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贺世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雷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