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世君。委托代理人陈利高。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贺世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世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贺世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雷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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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世君。委托代理人陈利高。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贺世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世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贺世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雷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