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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张金美与傅鑫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商初字第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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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金美。被告傅鑫跃。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石红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