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白玉坤与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15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玉坤。被告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玉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白玉坤负担。

审判长:石红人民陪审员:田伟伟人民陪审员:方伟根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