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玉坤。被告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玉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白玉坤负担。
审判长:石红人民陪审员:田伟伟人民陪审员:方伟根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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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玉坤。被告杭州都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玉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白玉坤负担。
审判长:石红人民陪审员:田伟伟人民陪审员:方伟根
书记员:邓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