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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运朝与安玉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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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运朝,男,1956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解美荣,女,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玉爱,女,36岁,汉族,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运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运朝承担。

审判员:师晓黎

书记员:刘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