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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油墨公司与任洪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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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成。被告任洪祥。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油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