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成。被告任洪祥。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油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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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成。被告任洪祥。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油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路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