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世杰,
0206197711013412),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隆顺邱家206号。被告:边其校,0227197209214413),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曙光村2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杰与被告边其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世杰负担。
审判员:谢华波
代书记员:蒋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