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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平商初字第7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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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

××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3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