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
××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3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