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
×××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国建筑××(××)××司。委托代理人:王甲、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 ××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62元,减半收取60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明源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