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住安阳市东环城路73号。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长:杜文君审判员:薛蓉审判员:刘亚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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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住安阳市东环城路73号。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长:杜文君审判员:薛蓉审判员:刘亚峰
书记员:邵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