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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李军诉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文民二初字第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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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军,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人民公园,住安阳市东环城路73号。法定代理人代文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长:杜文君审判员:薛蓉审判员:刘亚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