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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朱财炎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杨益民第三人林积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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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财炎,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军寨村。法定代表人杨军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杨益民,男,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第三人林积仁。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朱财炎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财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62.50元,下余262.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王允之

书记员:范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