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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西安市汉城果菜气调保鲜冷库与西安安邦味业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安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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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汉城果菜气调保鲜冷库。被执行人西安安邦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安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汉城果菜气调保鲜冷库与被执行人西安安邦味业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安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汉城果菜气调保鲜冷库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00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3714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