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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保军与陕西金世博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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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保军,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博精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保军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博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苗保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744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