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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肆华与任卯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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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肆华,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卯胜,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肆华与被执行人任卯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肆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