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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茹莉与西安恒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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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茹莉,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恒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莉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茹莉依据(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10060元支付给本院,并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王昆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