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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北盛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与辛秋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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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盛职业技术培训学院。被执行人辛秋贤,又名辛根贤,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北盛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与被执行人辛秋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北盛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