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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庆堂与宋凡、陈忠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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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庆堂,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凡,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忠安,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堂与被执行人宋凡、陈忠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执行中,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宋凡、陈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宋凡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