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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张泉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武侯民初字第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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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雍军。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