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雍军。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