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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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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雷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涛,女。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钅粟心

书记员:赵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