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雷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涛,女。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钅粟心
书记员:赵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