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勾承灿,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工人。委托代理人米浩源、袁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勾承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承灿撤回起诉。诉讼费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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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勾承灿,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工人。委托代理人米浩源、袁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勾承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承灿撤回起诉。诉讼费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