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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勾承灿与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碑民三初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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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勾承灿,长庆油田采油三厂工人。委托代理人米浩源、袁明。被告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勾承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承灿撤回起诉。诉讼费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