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原被执行人)陕西奔达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大雁塔装饰材料市场。法定代表人刘文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第八十二中学,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吴光,校长。
本院认为,陕西奔达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陕西奔达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侯剑莉审判员:孙红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张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