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养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柱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通,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执行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通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2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8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何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