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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被执行人马永玲与被执行人陕西蕾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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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永玲,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军,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蕾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新兰,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永玲与被执行人陕西蕾德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20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利群审判员:唐星利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