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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碑执字第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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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负责人:田波,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慕雪渊,男,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法务部职工,住该单位。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白林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1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彭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