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自国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7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自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长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忠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自国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自国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