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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与张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碑执字第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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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西侧颐兰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刘小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学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该公司。被执行人:张朝阳,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朝阳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调解书》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房屋钥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彭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