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权,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光大国旅职员。被执行人:林友锋,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渭南移动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权与被执行人林友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押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