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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李乃棠与被执行人曹战锋、肖爱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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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乃棠,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曹战锋,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肖爱侠,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乃棠与被执行人曹战锋、肖爱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