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乃棠,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曹战锋,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肖爱侠,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乃棠与被执行人曹战锋、肖爱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