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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李光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湛赤法执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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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经理。被执行人李光华,男,住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湛赤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光华的银行存款16330元至本院帐户以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景良审判员:蔡兰芬审判员:陈建文

书记员:招颖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