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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卉、徐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3)柳铁执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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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卉,女,被执行人徐萌,男,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铁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柳铁执字第1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592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要求以划拨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及承担申请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卉在工行柳州市XX支行210545900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315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凤线

代书记员:邹志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