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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郑维其、刘玉官、刘鸿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桂7101执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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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官,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刘鸿麟,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郑维其,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官、刘鸿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71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041843元、管理费10000元、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48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8)桂71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树强法官助理:邢泽鑫

书记员:胡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