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大尧。被执行人丁思文。
本院在执行孙大尧申请执行丁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思文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恭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芳审判员:梁锦仲审判员:秦品钦
书记员:胡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