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立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石学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有挖掘机一台(型号3700LC-7、存放地点:牟平区粮食局汽车大修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3700LC-7)一台。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的本裁定在先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