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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贺忠慧与衣总汇贸易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09)碑民三初字第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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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忠慧,西安山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衣总汇贸易行,西安市骡马市兴正元地下商场。

本院认为,原告贺忠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忠慧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由原告贺忠慧承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