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和平门外安东街**
关于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3)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