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熹。被告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委托代理人昝夏宁,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黄曦
书记员:柳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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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文熹。被告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委托代理人昝夏宁,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黄曦
书记员:柳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