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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陈文熹与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金牛民初字第5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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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文熹。被告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委托代理人昝夏宁,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黄曦

书记员:柳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