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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安文慧诉被告王根成、王胜莲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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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文慧,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田祯,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安保林,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王根成,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被告王胜莲,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莉,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

本院认为,原告安文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安文慧减半负担1652.5元。

审判员:段军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