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男,无业。2011年8月13日被抓获,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栗某某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春燕
书记员:李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