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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毛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莲刑初字第00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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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娜、宋森,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毛某犯罪系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权波蓉

书记员:温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