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2013年7月22日被抓获,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君、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9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鲁某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未追回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春燕
书记员:叶娟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